市教育局:
黄银义、肖焕勤、陈久斌、陈兆树、陈秋玲、林洪棋、黄祖落代表提出的《关于退休教师转正前教(工)龄的认定并纳入医保视同缴费的建议》(第1271号)收悉,现将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反馈如下:
2001年我市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9〕212号)规定:“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累计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为稳妥解决临时工参保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2013〕41号)及《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5〕328号)规定,我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1年)之前,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年限与正式职工的工龄,经认定可合并视同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按年缴至规定年限或以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19年起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我市代课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持人社部门认定的教龄(或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符合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领导署名:陈玉良
联 系 人:陈海波
联系电话:0593-288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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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