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文宫委员:
《关于增强我市困难职工帮扶力度的建议》(第20233008号)收悉,现将涉及我局职能建议的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在医疗救助领域涉及医保部门主管的保障政策主要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该项制度由国家统一拟定、调整和发布,省级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筹资及待遇等政策,市级层面负责组织落实。制度的保障内容主要是为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参保,对其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按规定进行补助。其中,我省对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的医疗救助对象有明确的限定类别,主要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五类救助对象,医保部门没有救助对象身份认定职能与权限,需由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主管部门负责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并定期报送医保经办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医保信息系统标识和救助待遇发放。同时,按照我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及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由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或采用变通的办法自行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对医保政策范围外自付或自费医疗费用,不在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您建议中所提及的困难职工群体,可向民政、乡村振兴、残联、卫健等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如经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并报送医保经办机构的,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可按规定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保障范围,在年度救助限额(31460元)内,按救助对象不同扣除相应救助起付标准后给予50%-90%不等比例救助。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继续按照省级统一工作部署,继续贯彻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按规定实施五类对象分档分类救助政策,促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序衔接,按规定做好困难群体的医疗待遇保障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陈玉良
联 系 人:吴文锋
联系电话:0593-288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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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