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克辉委员:
《关于完善职工医保缴费政策,确保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建议》(第2022316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未达到缴费年限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1999〕212号)规定,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统一规定如下: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达不到25年,又不补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不再记入,并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依据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本人申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进行补缴。2015年,宁德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5〕328号)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按年缴至规定年限或以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019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全省统筹调剂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13号),要求从2019年起建立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并逐步向全省职工医保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实现全省职工医保政策统一、待遇一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明确要求各设区市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出台职工医保参保与待遇政策。
由于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制定属于省级权限,我局无权自行调整,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联系沟通,积极反映您提出的建议,如有最新进展,将及时与您沟通反馈。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领导署名:陈玉良
联 系 人:丁子矜
联系电话:0593-288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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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