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玲代表:
《关于尽快研究制定支持三孩政策配套措施促进人口适度增长的建议》(第1247号)收悉,现就涉及我局职能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我市已于2021年1月1日实现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两险”合一,进一步夯实生育保险制度,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及国家、省级医保部门有关落实三孩生育配套政策的文件精神,我市同步将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三孩的、符合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及时纳入我市生育待遇保障,相关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报销,提高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近年来,我局结合我市实际,已出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改善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主要包括:
(一)生育门诊待遇。按照我市现有政策规定,按规定参加我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在职女职工,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费用、门诊流产(引产)、门诊计生手术等门诊费用纳入报销并实行限额补助,限额封顶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对比全省各设区市同期门诊报销待遇,已属于较高水平(高于南平市700元、三明市600元、泉州市750元)。同时,按照我省统一工作部署,今年我市出台《宁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宁政办规〔2022〕4号),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普通门诊700元以上19000元以下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报销,报销比例提升至75%以上。
(二)生育住院待遇。2021年以前,我市女职工生育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即根据生产类型的不同按照设置相应定额标准实行包干,如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腹产)6000元、7个月以内流产或引产定额2000元、7个月以上引产定额2500元等。2020年12月我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保〔2020〕138号),于2021年1月1日起,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含生育病种)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执行,不再执行原职工生育定额标准,即女职工在宁德市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按90%比例报销,在宁德市外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按85%比例报销,报销水平大幅提升。
(三)生育津贴待遇。我市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前检查与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外,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是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补助,以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日计发。2020年5月,按照省级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医保〔2020〕66号),于2020年5月起增加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生育津贴由原来的顺产98天、难产(含剖腹产)113天增加至顺产128天、难产(含剖腹产)143天,发放天数延长后,我市生育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金额也相应大幅提升。
三、关于助孕技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我市目前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中,涉及生育过程中产检、孕检及生育的超声检查、基因检测、血常规检查等检查化验和手术治疗、非手术治疗等常规医疗服务项目均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规生育项目诊疗时,将按照相应的医保生育待遇进行报销。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贯彻国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精神,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要求,稳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特别是将生育三孩女职工作为我市今年生育保险待遇保障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我省即将出台的《福建省生育保险规定》,在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等方面研究落实针对生育三孩女职工的倾斜措施,以进一步减轻三孩生育负担,提升参保女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同时把落实好、保障好参保职工生育待遇作为常态化的任务,确保参保职工生育待遇及时足额的享受,更好地促进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衷心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大力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 陈玉良
联 系 人: 魏鸿煜
联系电话: 0593-288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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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