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社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人社局,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 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闽医保〔202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自新版国家药品目录正式执行起,原先的国家药品目录同时废止。纳入我省工伤保险可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我省基本医保可支付范围保持一致,同步调整。《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文件可在国家医保局官网下载。请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好新版药品目录。
二、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市医保中心要加强与省医保中心对接联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时维护更新药品编码,指导各医保管理部及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调整信息系统,进一步梳理系统历史数据,对照新版目录准确更新完善系统药品信息,推动新版药品目录按时落地,确保正常支付就医群众相关药品待遇。
三、加强国谈药品配备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根据临床需要将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及时增补进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并组织采购、配备、使用,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临床必需国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做到应配尽配,合理使用。
鼓励将价格不高于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其他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市、县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3年药品目录》执行起2个月内召开药事会议研究药品配备情况、国家谈判
药品配备率和使用率、《2023年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等纳入有关
考核指标、评价内容和协议管理,推动《2023年药品目录》落地
见效。
四、规范完善药品支付管理。《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药品按照我省医保药品支付相关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目录内药品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的,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用药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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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