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实施DIP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宁德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质量评价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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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4日
宁德市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
分值付费(DIP)质量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DIP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评价考核,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对开展DIP试点定点医疗机构DIP付费质量评价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DIP付费质量评价考核管理的运行监督。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负责管理范围内DIP试点定点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价考核管理。
第四条 DIP试点定点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价考核管理内容包括:门诊运行评价指标、住院运行评价指标、稽核管理、工作加分等。
第五条 DIP质量评价考核管理以系统信息数据为基础,结合稽核检查等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
第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与DIP年度清算挂钩,年度清算系数运用于年度清算。考评结果以同等级医疗机构平均分为基础,凡低于同等级平均分的,每低1分,扣减系数0.5%。医疗机构等级以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一级5个等级划分,三级未定等、二级未定等分别按三乙、二乙予以确定。若三级(含三甲、三乙)医疗机构分值高于90分,二级(含二甲、二乙)医疗机构高于85分,一级医疗机构高于80分,不扣减系数。考核结果应用,最高扣减系数不超过5%。
第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第八条 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对质量评价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执行期间如遇医保政策重大调整,与国家、省出台最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度全市DIP付费清算结算。《麻将胡了2游戏入口关于印发2022年度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宁医保〔2022〕103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