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周宁爱康医院
地 址: 周宁县狮城镇仙溪东门大道2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联系方式:***********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1、串换诊疗项目收费:中频激光综合治疗收取中医定向透药治疗费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0439.04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2、过度诊疗,①尿沉渣镜检纳入普查该项目,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72.68元。②粪寄生虫镜检入普查该项目,(住院时间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日1939.73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①周某某,(住院时间2021年8月24日-2021年8月30日)无长短医嘱及病程记录无提示氩气刀辅助操作收取氩气刀辅助操作费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10元。②朱某某(住院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31日),头痛低标准入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673.67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医保系统后台提取的医保数据、病案首页、医嘱、收费清单、基金损失金额汇总确认表等为证。在宁德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周宁管理部《稽核违规款项追缴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已于2022年1月14日(责令退回期限内)将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医保基金损失36235.12元退回至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追缴专户。
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3月15日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到3月20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陈述、申辩的意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四、七项的规定,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6235.1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倍进行罚款,罚款人民币36235.12元(叁万陆仟贰佰叁拾伍元壹角贰分)。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对公窗口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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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