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寿宁县中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5***************7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124号
本机关根据宁德市医疗保障稽核与信息中心基金监管专项检查组(简称:市专项检查组)发现的你单位涉嫌过度检查、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分解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于2023年9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过度检查、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1)N端-B型钠尿肽前体(NT-ProBNP)测定。你单位未针对患者实际病情进行辨别诊断,将该项目纳入常规检查项目,存在过度检查。造成基金损失20598.63元。(2)尿沉渣定量。你单位未根据患者病情,在开展尿液分析检查的同时,进行尿沉渣定量检查,存在过度检查。造成基金损失10285.06元。(3)中药涂擦治疗。你单位对静脉输液的住院患者进行中药涂擦治疗,以预防静脉炎等疾病,存在过度诊疗。造成基金损失123171.51元。以上过度检查、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行为共造成基金损失154055.20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分解项目收费:你单位在开展包皮环切术、小儿包皮环切术时,同时还收取了嵌顿包茎松解术-包皮扩张分离术、小儿嵌顿包茎松解术、嵌顿包茎松解术等手术的费用。存在分解项目收费,造成基金损失4054.40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3.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超限定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你单位对成人或儿童诊疗时使用小儿类项目收费,造成基金损失155.40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违规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你单位检查期间医保结算数据、调查期间制作的被委托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具体违规项目还包括以下证据材料:①全市医保基金监管检查移送的所涉项目的病案材料;②调查期间提取的所涉项目的病案首页、医嘱单、收费清单等病历材料各10份;③医保违规明细表。在宁德市寿宁医疗保障局《检查结果处理决定的通知》送达后,你单位于2023年9月28日将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医保基金损失158265.00元退回至宁德市财政局专户。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日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至11月10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意见。
上述过度检查、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分解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58265.00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58265.00元的1.25倍进行罚款,罚款人民币197831.25元(大写:拾玖万柒仟捌佰叁拾壹元贰角伍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对公窗口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麻将胡了2游戏入口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