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周宁县浦源镇溪坪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F
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住所(住址): 浦源镇溪坪村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汤**
联系电话: ***********
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在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多次利用医保报销电脑系统协助就诊病人使用病人家属医保卡虚开医保报销药品、非法套取医保基金547.93元。
以上事实有周宁县公安局移交材料、询问笔录为证,证据确凿。
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1月16日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做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骗取金额2倍进行罚款,罚款人民币1095.86元(壹仟零玖拾伍元捌角陆分)。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对公窗口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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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