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医保〔2023〕2号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2号)转发给你们。
请市医保中心做好国家结算编码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的更新维护工作。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诊疗服务要规范执行收费规定。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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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