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理顺与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医疗服务项目结构,合理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目前执行的手术类、检查类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收费价格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执行范围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公立基层医疗机构),非公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参照执行。
二、调整内容
对“特殊疾病护理(编码:120100006)”等552项比价关系不合理,与省属和周边地区价格差距较大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保持原医保属性不变,调整后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其他要求
(一)优化收入结构。各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入占比,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日清单(除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的病人外)等制度。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做好政策对接。请医保经办部门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已入院病人相关费用结转等配套工作。
(四)做好政策引导。各有关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政策正面宣传和解释工作,合理引导患者至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诊疗秩序和氛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十年。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宁德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全市公立医院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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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