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调整完善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政策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我省自2017年起开展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坚持“为用而采、质量优先、价格适宜”的原则,建立动态开放的药品采购机制,按照“总体稳定,个别调整”的思路,依据药品供应及临床使用实际,对阳光采购挂网结果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和卫健委、药监局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新政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对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相关规则进一步调整完善,提升阳光采购实效。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中有关创新药品、备案采购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增补挂网的相关规则,以及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挂网产品价格联动等具体要求。主要如下:
(一)完善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
申请新增挂网产品报价需不高于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现行所有挂网价。其中:
不在我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内的创新药品(具体范围详见通知正文),可予以增补挂网,实行日常受理按月增补,对应挂网目录其他产品后续按照我省动态调整规则增补挂网,相关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属于未在我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符合按原备案采购规定程序,在我省至少有5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备案采购的,可予以增补挂网,实行日常受理按月增补,对应挂网目录其他产品按照我省动态调整规则增补挂网,相关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省际联盟、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新增产品挂网纳入日常阳光采购动态调整,申请新增挂网产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予以增补,相关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一是同竞价组中选企业大于等于两家时,报价不高于同竞价组中选药品次低挂网价;同竞价组中选企业一家时,报价不高于同竞价组中选药品挂网价。二是报价不高于同竞价组非中选药品最低挂网价。
(二)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
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的平台挂网药品强化监测分析,发现存在不合理采购、使用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医保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从严从重处理,直至暂停挂网、取消挂网资格、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评级等处置。
(三)其他
挂网产品实行价格联动,如本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的全国其他省级平台挂网价低于我省药械采购平台现行挂网价格,企业应在相关价格正式执行后30日之内主动通过我省省级平台申请进行价格联动。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经查核实后,将视情况予以暂停挂网、取消挂网资格、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评级等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