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德市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
地 址:宁德市东湖路16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
联系方式:************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1.静脉输液(留置针)超标准收费,涉及医保范围内费用48798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3162.96元;
2.隔物灸法计价单位为“次”,医院实际按“穴位”计价违规超收37次,涉及医保范围内费用814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24.04元;
3.脾胃病科使用“生物信息红外肝病治疗仪”仪器治疗时,违规同时收取“红光治疗”“红外线治疗”费用,涉及医保范围内费用864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90.24元;
4.将尿沉渣镜检作为普查项目过度检查,涉及医保范围内费用31219.2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1166.27元;
5.将粪寄生虫镜检作为普查项目过度检查,涉及医保范围内费用3439.8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360.12元;
6.左心功能测定实际只有检查射血分数(EF)、短轴缩短率(FS)及每搏输出量(SV)等五项,且无医嘱,涉及医保范围内费用20286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3967.44元;
7.个案:对患者郑**(住院号*********)多收普通针刺费,涉及医保范围内费用90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支出54元;患者阮**(住院号:*********)符合单病种条件未入组单病种,涉及医保范围内费用2444.1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199.69元;患者黄**(住院号*********)无治疗收取关节松动训练、手功能训练,涉及医保范围内费用396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37.6元;患者吴*(住院号*********)无治疗收取关节松动训练、运动疗法,涉及医保内费用522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69.8元;患者兰**(住院号*********)行前臂清创缝合术,串换收取手外伤清创缝合术的费用,涉及医保范围内费用560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36元;患者阮**(住院号*********)符合单病种条件未入组单病种,涉及医保范围内费用1163.6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47.24元;患者余**(住院号*********)符合单病种条件未入组单病种,涉及医保范围内费用1263.23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57.94元;患者陈**(住院号*********)符合单病种条件未入组单病种,涉及医保范围内费用1121.23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09.11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医保系统后台提取的医保数据、病案首页、医嘱、检查检验报告单、收费清单等为证,证据确凿。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4月2日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做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七项的规定,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7882.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7882.45元(柒万柒仟捌佰捌拾贰元肆角伍分)。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对公窗口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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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