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德市闽东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
地 址:福安市鹤山路89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
联系方式:************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1.不加热血清反应素试验和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荧光探针法)打包收费,涉及医保费用32094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875.15元;
2.使用脑电图仪行脑地形图检查无脑地形图医嘱且报告单不详情况下收取脑电图检查+特殊脑电图+脑地形图费用,涉及医保费用32832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052.16元;
3.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平扫后即刻做增强扫描)违规按照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161/部位)和X线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155元/部位)分别收费,涉及医保费用11660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250.56元;
4.无开中药处方收取“中医辨证论治”,涉及医保费用10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5元;
5.患者游**(住院号:*******)*月*日医嘱报告单中腹下腹部CT各1次,收费CT共4次,多收费2次,膀胱镜尿道镜检查无报告单,涉及医保费用658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92.2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医保系统后台提取的医保数据、病案首页、医嘱、检查检验报告单、收费清单等为证,证据确凿。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4月6日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做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七项的规定,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6775.5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6775.57元(肆万陆仟柒佰柒拾伍元伍角柒分)。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对公窗口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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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