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古田县东区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地 址:古田县城东街道滨河东路5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
联系方式:************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3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1.血清总铁结合力测定7.2元收取血清总铁结合力测定干化学法15.2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8元;
2、外固定架使用该项目为中医治疗项目在外科使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745.6元;
3、血清胆碱酯酶测定4.5元收取血清胆碱酯酶测定8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63元;
4、出入库系统查无单价为0.12元、0.17元、0.3元、0.38元、0.44元、0.46元、0.5元、0.65元、1.35元注射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26.22元;
5、郑**,住院时间:2021.*.**—2021.*.**,入院诊断:慢性结肠炎,存在问题:无入院指针、无治疗方案,检查为主,属于体检入院,造成医保统筹基金损失1641.96元;
6、郑**,住院时间:2021.*.**—2021.*.**,入院诊断:腹痛待查、高血压,存在问题:不合理检查颅脑CT平扫,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57.6元;
7、施**,住院时间:2021.*.**—2021.*.**,入院诊断:胸闷待查,无入院指针、诊断与治疗不符,检查为主,属于体检入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302.05元;
8、林**,住院时间:2021.*.*—2021.*.**,入院诊断腰痛待查入院,出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入院后未针对主要诊断进行相关治疗;涉及体检住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177.32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医保系统后台提取的医保数据、病案首页、医嘱、检查检验报告单、收费清单等为证,证据确凿。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5月26日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做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七项的规定,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271.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271.3元(柒仟贰佰柒拾壹元叁角零分)。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对公窗口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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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