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德蕉城金北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地 址:宁德市蕉城区金涵小区二期B区集中商业楼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彭**
联系方式: ***********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有下列违法事实:
1.将肌肉注射(皮内)对应成变应原皮内试验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337.7元。
2.未达到配置条件要求,收取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费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108.5元。
3.小儿静脉穿刺置管术、小儿经腹腔镜腹股沟疝修补术等诊疗项目违反限小儿支付规定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541.25元。
4.将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计算法得出的结果进行另外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205.12元。
5.医院在未开展临床血液学检查及临床免疫学检查时收取特殊采血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4元。
6.医院无开中药处方收取“中医辨证论治”的费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1.04元。
7.患者腾**,住院号*********,该患者为低标准入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63.28元。
8.患者刘**,住院号*********,红光治疗违规多收了4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5元。
9.患者郑**,住院号*********,无医嘱收取不加热血清反应素试验(滴度测定)费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9.25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医保系统后台提取的医保数据、病案首页、医嘱、检查检验报告单、收费清单等为证,证据确凿。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5月30日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做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六、七项的规定,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086.5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86.54元(陆仟零捌拾陆元伍角肆分)。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对公窗口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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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