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柘荣县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 址: 柘荣县双城镇上桥路8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
联系方式: ************
本机关依法于 2022年 3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有下列违法事实:
1.年龄超过小儿范围的使用小儿静脉输液报销,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9.88元。
2.不是工伤的患者开展微量元素测定报销,造成医保基金损失67.5元。
3.医院实际开展为“超声骨密度测量”,用医保项目“骨密度测定”收取费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979.07元。
4.实际换药面积为大换药,医院用特大换药收取费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754元。
5.实际换药面积为中换药,医院用大换药收取费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91.39元。
6.医院开展普门光子治疗仪治疗,使用医保项目氦氖(He-Ne)激光照射治疗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4488.36元。
7.医生未开具医嘱,患者却开展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丙型肝炎RNA测定、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化学发光法)检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4504.78元。
8.医院共有37个单病种患者实际医疗总费用低于70%未及时退单病种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8937.26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医保系统后台提取的医保数据、病案首页、医嘱、检查检验报告单、收费清单等为证,证据确凿。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5月31日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做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七项的规定,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4422.24元(柒万肆仟肆佰贰拾贰元贰角肆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4422.24元(柒万肆仟肆佰贰拾贰元贰角肆分)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对公窗口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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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