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宜又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宁德第七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地 址: 福建省福鼎市山前南路1-2号
定点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
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
联系方式: ************/***********
本机关依法于 2022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2022年2月25日违规将保健食品(康嘉诺)浓缩磷脂软胶囊和(康嘉诺)鱼油软胶囊用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资料、询问笔录、医保系统及药店收银系统的费用明细等为证,证据确凿。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6月14日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做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6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66元(贰佰陆拾陆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对公窗口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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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