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古田县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地 址: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民主路17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联系方式:************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1.重复收费:①一次手术多收腔镜费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6998元。②留置针多收取静脉输液费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94865.94元。③行常规心电图检查时收取常规心电图检查(十二通道加收)和常规心电图检查(附加导联加收),实际心电图报告单为十二导联,扣除附加导联费,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79.5元。以上重复收费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2.分解收费。同一时间收取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和X线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7645.56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3、无主项目收取除外耗材费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6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6711.18元。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4、违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①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5AA)、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肽力佳)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8-24)、(小)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8-24Ve),限不能经饮食或使用“肠内营养剂”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6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946.45元。②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锋替新)头孢替安(0.25g)、头孢米诺 0.25g)、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舒普深)、头孢替安(1.0g),限有明确药敏试验证据或重症感染的患者,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6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785.18元。③脂溶性维生素(Ⅱ),限与脂肪乳、氨基酸等肠外营养药物配合使用时支付,单独使用不予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6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97.59元。④白眉蛇毒血凝酶、蛇毒血凝酶注射液(速乐涓),限出血性疾病治疗的二线用药,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6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63.06元。⑤通络祛痛膏,限门诊,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6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4.89元。⑥(集3)氨基葡萄糖胶囊,限工伤,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6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5.85元。⑦(集)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甘复能)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限肝硬化所致肝内胆汁淤积或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且无法口服的患者;天麻素注射液,限无法口服的血管神经性头痛或眩晕症患者,支付不超过14天;氨溴索注射液,限无法使用氨溴索口服制剂的排痰困难患者;(100ml)甘草酸单铵半胱氨酸氯化钠注射液、(250ml)甘草酸单铵半胱氨酸氯化钠注射液,限肝功能衰竭或无法使用甘草酸口服制剂的患者;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限肝功能衰竭或无法使用甘草酸口服制剂的患者;甲钴胺(弥可宝),限维生素B12缺乏的巨幼红细胞性贫血且有禁食医嘱或因吞咽困难等,无法使用甲钴胺口服制剂的患者;蔗糖铁注射液,限不能经口服补铁的缺铁性贫血患者;(集4)多索茶碱注射液、多索茶碱注射液,限无法口服且氨茶碱不能耐受的患者。以上限无法口服药品违规项目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698.87元。⑧丹参多酚酸、银杏内酯注射液、银杏二萜内酯葡胺注射液、丹参多酚酸,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脑梗死恢复期患者,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6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436.39元。⑨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限儿童,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6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7.09元。⑩(集3)坦索罗辛缓释胶囊,限男性,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6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52元。⑪(集3)普芦卡必利片,限女性,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16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350.23元。以上行为违反国家药品目录规定,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5、超标准收费。周某某(住院时间:2021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24日)住院诊查费收8天(多收一天),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2.75元,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医保系统后台提取的医保数据、病案首页、医嘱、收费清单、基金损失金额汇总确认表等为证。在宁德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古田管理部《稽核违规款项追缴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已于2022年6月15日(责令退回期限内)将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医保基金损失157970.05元退回至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追缴专户。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8月16日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止到8月23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意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六、七项的规定,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57970.0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25倍进行罚款,罚款人民币197462.56元(壹拾玖万柒仟肆佰陆拾贰元伍角陆分)。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对公窗口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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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9日